2026年乌兹别克斯坦采矿、冶金及金属加工国际博览会(MiningMetals Uzbekistan 2026)— 第20届周年庆

27 - 29 十月 2026, 乌泽展览中心 NEC / 乌兹别克斯坦塔什干

消息

完善油气地质勘探组织实施体系的措施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的决议

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令 2019 年 7 月 9 日第 PP-4388 号“关于稳定为经济和人口提供能源、恢复财政和完善石油和天然气行业管理体系的措施” ”,同时为了进一步提高碳氢化合物原料地质勘探的效率和效果:

1.接受能源部、经济产业部、财政部、国家地质矿产委员会、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乌兹别克斯坦石油天然气公司关于转让的建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地质矿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地质委员会)的职能是:

开展研究、区域地质测量、地球物理和钻探工作,识别和准备有前景的石油和天然气构造,以发现新的碳氢化合物矿藏;

组织共和国碳氢化合物储量的快速开发和再生产工作,提高地质勘探的效率和效果,以确保发现新的碳氢化合物矿藏。

到2019年底,乌兹别克斯坦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将向国家地质委员会转让正在进行的科学研究和地球物理工作项目的信息,以及所有有前途的地区、投资区块和碳氢化合物矿床的所有可用库存和其他材料。

2. 确定:

自2020年起,每年国家石油和天然气矿产资源基地开发和再生产计划由国家地质委员会会同能源部、经济产业部和财政部制定并批准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

在国家石油和天然气矿产资源基地开发和再生产年度计划的框架内,正在采取措施采用国际标准,在外国领先咨询公司和专家的参与下组织地质勘探工作;

国家年度发展计划规定了科学研究、区域地质调查、石油和天然气地球物理和钻探工作以及现代化装备、高新技术、软件产品、特种车辆和机动车辆的配备措施石油和天然气矿产资源基地的生产和再生产,资金来源为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预算和法律不禁止的其他来源,根据国家地质委员会的合理计算;

在国家石油和天然气矿产资源基地开发和再生产计划框架内,由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预算支出的已竣工井,在由国家委员会移交之前不需纳税。地质学及其组织面向特定的地下用户。

三、同意能源部、财政部和国家地质委员会关于将乌兹别克斯坦国家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股份转让给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有资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资产管理局)的提议和 Uzburneftegaz JSC 位于 Uzbekgeofizika JSC 和地质与勘探研究所 JSC 油气田的授权首都。”

部长内阁会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财政部、国家地质局和国家地质委员会,在2020年7月1日之前,根据对地质勘探服务范围和竞争程度的研究,确保按照附录 1 的规定对隶属于国家地质委员会的国有企业进行重组,并将权利转让给机构股东(创始人和参与者)。

国家地质委员会会同该机构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财政部在一周内制定、批准并确保实施各国有企业重组的行动计划,明确具体期限和负责人人。

建立乌兹别克斯坦地质股份公司和油气田地质与勘探股份公司以及重组的国有企业,作为国家地质委员会组织结构的一部分运作。

4. 确定:

将Uzbekgeofizika JSC和油气田地质与勘探研究所JSC法定资本中的Uzbekneftegaz JSC和Uzburneftegaz JSC股份按账面价值转让给机构,以减少Uzbekneftegaz法定资本中的国家份额股份公司;

根据本决议从一个组织向另一组织转让和接收的财产和财产权的价值,包括股份和法定资本的股份,无需缴纳所有类型的税款;

机构获得 Uzbekgeofizika JSC 和地质与油气田勘探研究所 JSC 股份的所有权不被视为新收购的股份;

根据与地质与油气田勘探研究所和 Uzbekgeofizika JSC 签订的现有协议,Uzbekneftegaz JSC 及其成员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得到保留。

5. 批准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地质委员会、能源部、经济工业部和财政部制定的以下规定:

国家地质委员会按照附件2开展的2020-2021年碳氢化合物原料底土地质研究的主要参数;

根据附录 3,购买了现代地球物理、实验室和其他设备、软件产品、特种车辆和机动车辆清单,用于现代化和加强 Uzbekgeofizika JSC 和油气田地质与勘探研究所 JSC 的物质和技术基础;

根据附件4,通过分阶段改革和商业化活动,进一步完善地质勘探组织体系,开展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基地开发和再生产活动的“路线图”。

6.自2020年起,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财政部将根据每年批准的国家地质计划,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预算中规定向国家地质委员会分配拨款。矿产资源基地(包括石油和天然气)的开发和再生产,考虑到本决议转移的职能。

七、委托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令于 5 月成立的协调实施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矿产资源基地发展战略的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 2017 年 4 月 PP-2954 号“关于 2017-2021 年合理利用地下水储备的简化控制和核算措施”,协调及时、高质量实施该决议所产生的指示和活动的工作。

8. 乌兹别克斯坦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保留在现有项目框架内进行碳氢化合物原材料地质勘探的权利,无需获得许可证,但须完成先前开始的参数井和探井的钻探。

9. 国家地质委员会会同乌兹别克斯坦能源部、经济工业部、财政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投资和外贸部以及乌兹别克斯坦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在三个月内向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地质委员会提交内阁批准:

2020-2025年碳氢化合物储量增加目标指标;

乌兹别克斯坦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将在一份有前景的结构和碳氢化合物矿藏清单中进行钻探,作为石油和天然气地质勘探的一部分,并根据直接谈判的结果为使用地下区域的权利提供适当的许可证。

10. 允许:

“Uzbekneftegaz”股份公司与“Uzbekgeofizika”股份公司和“油气田地质与勘探研究所”股份公司签订直接协议,在国家计划框架内对先前启动的项目开展研究、专题、地球物理和实验室工作矿产资源油气基地开发与再生产;

乌兹别克斯坦国家石油天然气公司、国家地质委员会及其组成机构,包括改组为股份公司的国有企业,应在2021年底前确定地质勘探和相关工作(包括公共采购)的承包商,而无需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矿产资源基地开发和再生产年度国家计划框架内举行招标。

11. 批准外国投资者在之前​​与乌兹别克斯坦国家石油公司签订的协议框架内的投资区块清单,研究提交的材料,以决定是否继续与国家地质委员会在地下地质研究方面进行合作,按照附录 5。

确定:

与外国投资者签订的协议期满后,投资区块和有前景的地区划归国家地质委员会管辖;

移交国家地委管辖后,一年内对投资区块边界和面积进行审查,优化招商引资流程。

12.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引入一项机制,根据该机制: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令 2017 年 5 月 24 日第 PP-3000 号“关于加快吸引外国投资进行地质研究和开发的措施”中规定的含有战略矿产的地下地块的使用规定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固体矿产类型的矿藏”通过拍卖进行,确保许可证发放的透明度;

使用含有战略矿产类型的地下地块的权利的初始成本由地质勘探的认购奖金率和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生产的商业发现奖金率的数额确定。同时,含有战略矿种的地下地块使用权的初始成本不得低于国家地质委员会开展勘查、勘探工作的费用数额;

出售含有战略矿产的地下地块使用权所得的资金,扣除按规定方式组织拍卖的金额后,上交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预算;

国家地质委员会拨款使用情况报告

来自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预算,每年向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高会议提交所取得的成果;

签订战略性矿藏开发投资协议的做法是,在独立顾问、审计员的参与和国际组织的技术支持下,在透明程序的基础上评估投资地质对象、准备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和金融机构。

国家地质委员会应在国家地质委员会每年拨出的资金限额内提供资金,用于支付评估地下地块使用权初始成本的服务费用,以资助经批准的国家开发和再生产计划的工作。矿产资源基地(含石油、天然气)。

13. 确定国家地质委员会:

是工作组的工作机构,也是现有科学研究和地球物理工作项目以及所有有前途的地区、投资区块和碳氢化合物矿床信息的所有者;

作为执行机构,负责协调和实施有潜在外国投资者参与的石油和天然气前景地质研究领域的投资项目,但乌兹别克国家石油公司现有项目除外;

为进行石油和天然气地质勘探的地下用户设定增加碳氢化合物储量的目标,同时考虑到整个共和国矿产资源基础的平衡开发和再生产。

14.规定地质研究、地下资源利用和保护以及采矿关系管理领域的法规草案须经国家地质委员会强制批准。

15.国家地质委员会中央机构设置:

石油天然气地质系,最大兵力9个单位;

石油和天然气钻探作业组织局,最多 7 个单位;

组织采购工作的部门,最多4个单位。

国家地质委员会增设14名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按照本款规定设立的部门。

设立国家地质委员会副主任职务,协调石油、天然气地质勘探工作。

16.批准按照附录6调整国家地质委员会中央机构的结构。

17.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令 2018 年 3 月 1 日第 PP-3578 号“关于从根本上改进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地质和矿产资源国家委员会活动的措施”:

使第 10 条第三款以及附录 5 无效;

在第11段中,将数字“339”和“92”分别替换为数字“391”和“107”。

18. 国家地质委员会会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能源部和其他有关部委和部门,在两个月内向内阁提交对本决议所产生的立法进行修改和补充的建议。

19.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副总理 D.A. 库奇卡罗夫负责执行本决议。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能源部长 Sultanov A.S.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

米尔济约夫

塔什干市,

2019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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