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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law improves the procedure for the use of mineral wealth
参议院第五十七次全体会议审议了《地下土壤法》。该法是讨论的焦点,它规范了地下资源的所有权和处置以及地下资源的使用和保护所产生的关系。
该法使用的基本概念得到了扩展,明确了矿物的分类,即碱性矿物和非金属矿物及其成分。
根据共和国进行的行政改革,正在明确国家机构在地下资源利用和地下资源保护领域的权力范围。采矿和地质部、环境部、能源部、采矿和地质领域控制监察局、国家机构“地下资源利用中心”和地方执行机构的权力有明确规定。
该法将“单一窗口”原则引入到其他领域的地下资源使用权许可证发放、报告接收和政府服务提供过程中。
为了显着增加该领域的投资吸引力,该法引入了一种在国家机构控制下处置(出售、质押或转让给其他人)地下资源使用许可证被许可人的机制。
该法还单独规定了初级公司的勘察(地质研究的初级阶段)规则,并完善了地质信息的所有权、投资者的交换和销售规则。
该法完善了国家地下基金地籍制度,引入了油气地籍、地籍广场等概念。
该法律显着加强了对碳氢化合物的关注。因此,建立了一个初步研究程序,以加快油气储量查明、地质勘探及其开发的大量投资,即以单独的便捷机制发放勘察工作许可的程序。
该法律规定了有关铀矿开采和相关过程中辐射安全的额外具体要求,以及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的要求。
同时,该法强化了对原材料非金属矿床勘探开发的规定。
制定了明确的非金属矿产地质勘探和开采许可证发放程序、地下资源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提供定期和最终报告、地质勘探和矿产资源开采的年度最低费用已确定。
该法规定了确保地下资源使用过程中的环境安全的规则、消除地下资源使用后果的要求和机制,以确保未来的生态和环境得到保障。
该法的通过有助于在现代标准的基础上有效、系统地在共和国建立负责任的地下土地质研究、利用和保护。
经过积极讨论,该法案获得了参议员的批准。